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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费用处理问题的通知

六市医保〔2007〕22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我市生育保险于2007年元月正式启动。为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的衔接工作,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意见》(六政〔2006〕43号)及《六安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及待遇支付试行办法》(劳社〔2006〕174号)文件精神,现就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费用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病种范围
  1、按照文件规定,在已建立职工生育保险的地区,参保单位职工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应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限第一胎人流或带环怀孕的人流)、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3、经有关部门鉴定,属于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当期并发症的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的医疗事故,按照有关医疗事故处理的规定执行。
  4、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生育并发症含以下病种:异位妊娠、妊娠剧吐、前置胎盘、胎盘早剥、胎膜早破、胎儿宫内发育迟缓、胎儿宫内窘迫、羊水过多(少)、肝内胆汁淤积症、妊高症、产后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习惯性流产、产褥期感染等。
二、关于费用处理
  1、凡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有关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2、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而欠费期间,职工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有关费用一律由个人自付,待单位按规定补齐应缴生育保险费后,按照非定点服务机构限额标准结算。
  3、单位正常履行缴费义务,其退休女职工因计划生育所发生的手术费用、手术并发症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三、其他
  1、按照规定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由于单位原因未能参保的,其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的标准予以解决。
  2、定点服务机构未按上述规定,将有关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用混淆记帐的,统筹基金不予结算该费用。
  3、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