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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六安市人民政府文件

 

六政办〔2008〕31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
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关于提高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待遇问题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提出的《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待遇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支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劳动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卫生局  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精神,结合《六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六政办[2007]3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及慢性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在校学生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城镇居民为10万元/人、年;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为6万元/人、年。
  二、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
  自2008年9月1日起,城镇居民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在扣除住院起付线和医疗保险目录外费用后,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见下表):


医院类别

起付标准

报销比例

三级定点医院

400元

55%

二级定点医院

300元

65%

一级定点医院

200元

75%

参保人员连续缴费每增加一年,其报销比例在调整后的基础上再提高2个百分点,但最高不超过10个百分点。中断缴费的,其连续缴费待遇在其接续后重新计算。
  三、进一步扩大慢性病门诊治疗补助范围
  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逐步扩大慢性病门诊报销范围,使更多的参保慢性病患者享受到门诊治疗补助待遇。
  四、扩大困难群体个人缴费的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
  对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城乡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代为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对城市低保对象中的大病重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城镇居民的个人缴费部分,可视地方政府财力每年代其缴纳不低于60元的参保资金;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的个人缴费部分,每年按不低于人均10元标准给予补助。以上人员的具体补助标准、身份认定、补助结算办法由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
  五、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
  为有效化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根据我市尚未完全满足国务院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城市要求实现基金市级统筹的实际,可先行建立市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市级统筹。
  六、充分利用社区卫生资源
  各统筹地区要积极研究探索居民医保社区服务管理新模式,通过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等措施,引导和鼓励参保居民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逐步降低医疗费用,减轻参保居民负担。
  七、交叉参保的待遇享受
  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户籍在校学生,可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其发生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对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非从业人员,重新就业并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其两项保险待遇可重复享受,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兑付,剩余部分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结算,但最高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00%,且次年不得重复参保。
  八、其他
  1、我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其它未作调整的部分仍按《六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六政办[2007]36号)执行。
  2、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推行,保持全市政策的基本一致,各统筹地区在制定本意见要求的具体办法时,须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3、本意见中提高支付限额、比例的标准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其它有关扩大补助范围及标准的规定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劳动保障 医疗 保险 通知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有关群团组织、有关企业。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27日印发

共印1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