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劳社〔2006〕159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
《六安市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暂行办法》(六政办[2001]54号)自2002年元月实施以来,六安市市直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下称“市直公务员”)住院医疗个人自付比例,已由2001年的32%下降到目前的18%,有效地降低了市直公务员的个人医疗负担,较好地发挥了多层次医疗保险体系的保障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医疗消费水平亦逐步提高,市直公务员中部分大病、重病患者在得到相应补助后,其个人负担仍然较重。为进一步减轻市直公务员高额自付医疗费支出负担,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六安市直公务员年度高额自付医疗费进行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补助的范围和对象
凡参加六安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和退休参保人员,都纳入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及待遇
一个年度内,市直公务员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后,其个人自付费用累计在3000元以上部分,由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金补助60%;年度医疗费用超过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金不予补助。
三、补助经费列支渠道
市直公务员年度高额自付医疗费补助的经费,从市直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列支。
四、补助程序
市直公务员年度高额自付医疗费补助,年底由市医保中心统一汇总、审核后,通知用人单位经办人员代为领取补助费用。
五、其他
(一)市直公务员年度高额自付医疗费补助的待遇和标准,根据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收支平衡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二)本通知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三)本通知自2006年元月1日起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医疗保险 通知
抄送:省劳动保障厅,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府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6年11月30日印发 |
(共印2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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