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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城镇居民手足口病医疗费用限额内100%报销

 

  为有力抗击手足口病疫情,我市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采取了多项措施,确保参保城镇居民报销相关费用,保证手足口病患者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治疗。
我市境内对经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收治的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手足口病确诊患者,其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内按照100%比例给予报销。手足口病轻症患者的住院及门诊观察费用实行限额报销,在市级定点医院治疗的最高报销限额为3000元,在县区级定点医院治疗的的最高报销额为2000元,患者在限额内符合规定的费用按照100%比例报销。手足口病疑似病患者的费用,则在原规定报销比例的基础上,上调10个百分点给予报销。
如果城镇户口的手足口病住院或门诊观察治疗患者,尚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在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保各项手续后将得到相关补偿。

(柴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