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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度对个人帐户资金和统筹基金使用有哪些规定?

答:《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个人帐户本金和利息为个人所有。主要用于支付小病、小额或门诊医疗费用,也可用于住院时支付应由个人自付的金额。个人帐户资金包干使用,超支不补。其实,个人帐户在当前阶段的主要作用是增强参保职工的费用节约意识、鼓励积累,用于防范和抵御个人患大病时,给个人自付带来的压力和风险。统筹基金主要用于:(1)参保职工住院时应由统筹负担的医疗费用。(2)长年在门诊治疗的慢性病患者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3)在门诊做大型设备检查的费用。

总之,一般性门诊费用由个人全部负担;住院费用和特殊门诊费用由个人和统筹基金共同负担。

从统筹基金的使用看:既确保了大部分人的住院治疗,又体现了对特殊病照顾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