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社〔2005〕142号
六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考核细则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用药需求和用药安全,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合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促进定点零售药店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安徽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劳社字[2002]7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细则。
第一条 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年度考核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年度考核并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管理的日常考核。
其中六安市区内,城区定点零售药店考核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乡镇定点零售药店考核由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各县定点零售药店考核由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第二条 年度考核于当年的12月份或次年的1月份进行;日常考核根据参保人员投诉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随时进行。年终总评采取百分制,其中年度考核占总评分的60%,日常考核占总评分的40%。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分为基础管理、药品经营管理、参保人员购药管理及其他行为管理四个方面(具体考核内容及扣分标准见附件)。
第四条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年终总评结果兑付定点零售药店全年医疗服务质量考核保证金,兑付标准如下:
考核总评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全额兑付;
满80分不满90分的,扣减20%;
满70分不满80分的,扣减40%;
满60分不满70分的,扣减60%;
不满60分的全额扣除。
第五条 年终总评不满60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暂停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六条 被考核单位要积极配合考核工作,主动提供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阻挠考核工作。对干扰、阻挠考核工作的可适当扣减考核总分,拒不接受考核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七条 本细则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六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六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六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ОО五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
六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医疗保险服务管理考核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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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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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
扣分
标准 |
评分 |
基础管理 |
(1) 科室设置 |
应有专(兼)职医保负责人、工作人员要熟悉《药品目录》及医保政策并积极宣传;应提供24小时服务(其中应有一名药师在岗),保证参保人员能随时刷卡购药. |
6 |
一项达不到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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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制度建设 |
有明确的医保工作制度及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应上墙标示);应有医保提示牌。 |
4 |
没有不得分;缺一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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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电脑操作及维护 |
电脑操作员培训合格上岗,负责查验购药人证、卡;及时对医保网络进行维护;确保网络的安全和畅通;根据物价部门的规定及时调整和维护药品价格。 |
12 |
违反一项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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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监督宣传 |
设立意见箱(簿),公布监督电话、建立监督及投诉处理机构;宣传栏内容要定期更新。 |
4 |
一项未执行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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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经营管理 |
(5)
药品经营 管理 |
严格执行药监部门的有关规定;药品经营管理要达到GSP认证要求;药品标识应醒目;应在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范围内进行销售;按规定提供经营药品品种目录并对医保药品进行分类管理。 |
9 |
违反一项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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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目录内药品管理 |
《目录》内药品的数量(按药品剂型为统计单位)应达到总药品数量的70—80%左右;《目录》内药品实行分类管理,标识上应加盖医保章以示区别;及时对《目录》内药品的产地、规格、价格等进行维护。 |
9 |
没有不得分;不健全或不落实一项扣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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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购药管理 |
(7)
处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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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药处方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并由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师审核签字后取药;外购处方实行分类管理、单独建帐并保存2年以上;外购处方应按照急性病三天剂量、慢性病七天剂量、持慢性病证历的最多一个月剂量的原则进行调配。 |
12 |
违反一项扣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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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购药管理 |
购药处方应按定点医疗机构医生开具的种类和数量调配;不得随意更改或调换;不得为参保人员刷卡购买目录外药品或其他商品;不得对参保人员刷卡购药存在歧视;药品价格不得高于现金购买的价格。 |
15 |
发现一项扣5分(本项可为负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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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票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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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主动提供购药发票(包括销货清单),项目应填完整;清单所载药品应与实际购买的药品相符;票据应严格管理,妥善保存,《目录》内药品的购销台帐应单独建立。 |
16 |
发现违规者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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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配合管理情况 |
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参保人员外购药品的管理;准确提供各类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和参保人员的投诉;不得刁难、阻挠或采用其他形式妨碍检查人员履行职责。 |
13 |
不配合不得分;对投诉未妥善处理引起上访的全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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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 他
行 为
管 理 |
(1)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药店提供划卡结算服务的。
(2)私自将药店柜台承包或租赁给他人并提供划卡结算的。
3、 (3)虚开医保专用发票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划卡结算,骗取医保基金的。
4 (4)因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5、 (5)恶意攻击医保网络,造成网络瘫痪或数据丢失的。
(6)销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和“三无”药品及违禁药品的。
( (7)其他严重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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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考核中发现一项可在总评分中扣除10分。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服务资格、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达要求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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